原告钟某某笙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笙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笙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笙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笙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钟某某笙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婉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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