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钟某某新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沙洋县明达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新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学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洋县明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吉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某某新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订货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有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因合同约定的买方所指系沙洋县明达玻璃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沙洋县,故沙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 颖 审判员 徐 英 审判员 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