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官庄湖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1624737-8。
法定代表人:黎应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纺织二村4幢207室,组织机构代码79643133-1。
被告:王某某。
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1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公告向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6年10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改造设备未达标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335413.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就原告方锅炉设备技术改造达成协议,协议第四条第一项明确约定:根据甲方需要,日供气量不低于400吨,工作压力不低于0.9MPA,节能效果应在原来的基础上节约8%,若改造工程未达到甲方生产需要,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技改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对原告的锅炉设备进行改造,原告为此支付了被告技改费用335413.67元。改造结束后,在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现乙方改造的设备达不到乙方承诺的技改标准,2016年3月4日,就锅炉技改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由被告继续进行技术改造,但改造后仍然无法达到乙方承诺的技改标准,锅炉在运行的过程中造成毁坏,并因技改后环评无法达标于2016年4月5日被钟某某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原告方只好将毁损锅炉拆除后委托武汉灵通锅炉有限公司重新改造,前后花去技改费用51万元。因被告王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是以其个人名义办理的工程领款结算事宜,在本案中具有利害关系,故王某某依法应当和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锅炉改造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一台二十吨锅炉由乙方利用其专利技术(专利ZL2005.20074650.7)改造为适合烧稻壳、粉秸杆、碎木片及生物颗粒燃料等生物燃料的锅炉;完成技改的锅炉交付正常使用后,乙方负责跟踪服务一个月。技改完成后锅炉燃烧生物质达到的效果:1、根据甲方需要,日供气量不低于400吨,工作压力不低于0.9MPA,节能效果应在原来的基础上节约8%,若改造工程未达到甲方生产需要,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技改费用。2、烟气为白色水雾,粉尘排放达标。若乙方技改效果未达到,则应免费技改直到达到目标为止;工程价款为33万元(不含税),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30%,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前甲方即向乙方支付30%,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后试车前支付30%,技改成功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余款;整个工程应在正月初十前完成。合同签订后,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对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2016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20日,被告王某某先后三次向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出具领条,领取锅炉改造款335413.67元。锅炉设备技术改造结束后,经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半个月调试运行,存在锅炉燃燃不合理、进料不匀、炉膛内有堆集燃烧现象,风道有阻塞、排灰拉杆拉不动、大量黑烟排放问题。2016年3月4日,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对甲方锅炉设备继续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使甲方的锅炉燃烧合理、排放不冒黑烟、供汽能满足甲方生产需要,完全达到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协议后,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对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2016年3月26日,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欧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改造后的锅炉设备进行监测,2016年4月1日,湖北欧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欧凯监字(2016)第076号《监测报告》,废气烟尘排放浓度为202MG/M2,超排标准4.04倍。2016年4月5日钟某某环境保护局责令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限期整改,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2016年4月27日,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灵通锅炉有限公司签订《锅炉维修工程合同书》,由武汉灵通锅炉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后锅炉设备进行维修,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为此支出费用210000元。之后,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锅炉改造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报酬,履行了义务。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对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但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依据《锅炉改造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损失的责任。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为锅炉技术改造及维修支付费用500000余元,其只主张由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35413.67元,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被告王某某系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出具领条、领取锅炉改造款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损失335413.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2195元,合计8195元,由钟某某应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合肥亿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正全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书记员:谭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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