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庞守成
陈某某
张迎某
钟某龙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郢中镇莫愁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41936-8。
法定代表人李旭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守成,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陈某某。
被告张迎某。
被告钟某龙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张迎某、钟某龙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46元,减半收取35173元,由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46元,减半收取35173元,由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王源渊
审判员:王小云
审判员: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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