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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张迎某、钟某龙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郢中镇莫愁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41936-8。
法定代表人李旭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守成,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陈某某。
被告张迎某。
被告钟某龙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光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张迎某、钟某龙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46元,减半收取35173元,由原告钟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源渊 审 判 员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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