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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诉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维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小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张维生

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文集镇大庙村。组织机构代码55394793-1。
法定代表人侯本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街办阳春大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18207498-2。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庆红
审判员:黄正全
审判员:陈波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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