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文集镇大庙村。组织机构代码55394793-1。
法定代表人侯本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街办阳春大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18207498-2。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维生。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钟某民二初字第0018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维生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钟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维生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李庆红 审 判 员 黄正全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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