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湖北博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钟某市文集镇大庙村,组织机构代码55394793-1。
法定代表人侯本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8642389-8。
法定代表人康维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市郢中镇襄汉路,注册号420881000263943.
法定代表人李红山(已病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钟某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开义
审判员:黄正全
审判员:刘晓敏
书记员:谭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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