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
白某某
黄亚新(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某。
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亚新,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冯宝和。
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白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白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亚新、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贾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因给本村村民发放福利在原告钟某、白某某经营的双某某钟升超市购买货物,尚欠二原告货款831300元,并为原告钟某、白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且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原告钟某、白某某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给付拖欠原告货款831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故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贷款8313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1月13日至起诉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利息65881元,计算有误,被告应支付二原告利息597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某、白某某货款人民币831300元及利息59745元,合计人民币891045元。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2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6元,由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因给本村村民发放福利在原告钟某、白某某经营的双某某钟升超市购买货物,尚欠二原告货款831300元,并为原告钟某、白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且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原告钟某、白某某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给付拖欠原告货款831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故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贷款8313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1月13日至起诉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利息65881元,计算有误,被告应支付二原告利息597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某、白某某货款人民币831300元及利息59745元,合计人民币891045元。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2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6元,由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冯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陈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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