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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上海地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荣,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斌。
  原告钟某与被告上海地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及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荣,被告地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9,07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289,07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通过好友认识被告的员工耿磊,委托被告竞拍上海市青浦区业煌路XXX弄XXX号房屋,在2018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合同》的委托服务事项:“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竞买司法拍卖房产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司法拍卖房产信息,协助拍卖竞买登记申请,代缴竞买保证金,参加拍卖会竞买、协助成交手续办理,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协助房产过户及协助房产交接等事宜。”,原告一开始就告知被告,只购买700万元左右的房子。前期已拍多套房子,均在700万元时就放弃了。在委托拍卖过程中耿磊一直在操作,未经原告确认,价格已被从630万加到了740万,但是还在本人能承受的范围内,耿磊说做最后一次加价到750万,本人同意了,没想到耿磊加价之后对方又加了价。原告明确告知,这套房屋放弃,但之后被告的法人代表魏国伟把耿磊拉起,自己强行操作鼠标,以820万元成交。在这过程中,被告已经严重违约。原告在被告超越代理权竞拍到820万元后,考虑到原告已经支付了保证金给拍卖公司100万元,如果放弃,则100万元将被拍卖公司给吃掉,这样情况下原告只得承受着820万元的房屋。在之后,原告为支付820万元,向被告的员工李国嘉借某80万元,利息75,000元(月利息1.25%)、又增加了税收31,256元、担保费36,900元、(增加的70万元的税费的利息)4,650元、(增加的70万元的银行利息还清为止)141,263元,共计289,0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被告于2018年3月24日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竞买上海市青浦区业煌路XXX弄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竞买房产),包括竞买登记、代交保证金、协助办理成交过户及贷款手续。双方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该拍卖款的保证金100万,约定拍卖成交当天被告将垫付的保证金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3月27日分三次支付60万、10万、10万共计80万及原告垫付20万元计100万元作为被告竞买房产的保证金,还有20万是原告垫付的。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办理产证之日支付成交价1%,即82,000元,于清理户口之日,支付另外成交价1%,即82,000元,上述共计164,400元,该房屋在2018年3月29日竞拍成功,成交价820万。
  被告地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委托被告做涉诉房屋的拍卖,这个有合同约定,不存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涉诉房屋的市场价是高于拍卖成交价的,至于原告说的所收的税费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该由原告来缴纳的,原告用于拍卖房的资金都是应该由原告来承担的,以及其他手续费用都是由原告承担而且有合同约定的。关于服务合同无异议;在拍卖的过程中被告与原告是有达成过口头的协议的,当时情况比较急,加价过程中要求加价经过原告同意加价到820万,从拍卖的加价记录看出超过750万后,从750万到820万加价加了三次历时45分钟,认为是合理的,从时间上看出是合理的,被告没有越权拍卖;李国嘉以前是被告的员工,现在已经离职,被告单位没有和原告签过借某合同,是原告与案外人签的借某合同;原告汇给法拍枣庄市法院这属于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服务合同没有说过到700万元停止,每个房屋的拍卖价不一样,所以拿其它房屋的价格来对比这个房屋价,没有可比性。
  原告的损失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购买房屋的话这些费用本来就应该要原告出,根据合同这些责任不再被告这边,付钱的责任是原告的,自己没有资金需要贷款等产生的利息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告钟某(乙方)与被告地原公司(甲方)同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竞买司法拍卖房产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司法拍卖房产信息,协助拍卖竞买登记申请,代缴竞买保证金,参加拍卖会竞买、协助成交手续办理,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协助房产过户及协助房产交接等事宜;乙方委托甲方竞买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业煌路XXX弄XXX号(以下均称作竞买房产),建筑面积为287.25平方米(具体以产权登记簿记载为准);竞买房产起拍价6,300,000元人民币,包含但不限于拍卖成交价、拍卖人佣金、原产权方房产过户中应支付的税费(若有)三项组成;若乙方竞买成功后,则乙方需按实际拍卖成交价2%向甲方支付委托服务费。2%服务费包含项目:办理产证、清场、清理户口;乙方应在办理产证之日支付1%,清场与清理户口之日支付1%,至此乙方已全部向甲方支付全部委托服务费;甲乙方确认由甲方先行垫付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当天乙方将该竞买保证金返还甲方……”。
  原告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3月27日分三次支付60万、10万、10万共计80万及被告垫付20万元计100万元作为原告竞买房产的保证金。
  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10:43-10:54区间中,原告在“法拍社保”微信群表示“超过750万元就没法要了、没有那么多钱、800多、不要了”。
  2018年3月29日,被告替原告以820万元价格竞拍成交了竞买房产,后原告又办理了竞买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
  因原告未返还被告垫付的竞卖保证金20万元及支付被告相关服务费,被告另案起诉要求原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服务费164,400元。2018年7月26日,本院(2018)沪0112民初15990号案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保证金20万元;2018年12月7日,本院(2018)沪0112民初27785号案考虑到竞拍价格及被告一定的过错,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1万元。上述两案均已生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买房产的最高价,虽原告在微信中反映出“超过750万元就没法要了”的意思表示,被告以820万元的竞买价对竞买房产竞拍,有一定的过错,但竞买成功后,原告接受了竞买房产,被告也根据委托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也已办理了竞买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应视为其接受被告的拍卖价格,相关费用应当由其支付;同时竞拍房屋的实际市场价仍高于拍卖价,并规避了原告作为已有房业主的限售条件,故未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综上,根据委托服务合同中被告的服务到位情况,本院另案中已考虑到竞拍价格及被告一定的过错,而判决减少了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关的服务费。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竞买房产向案外人借某的相关利息及税费等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896.2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磊

书记员:严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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