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十堰人。
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万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良友,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万某基房地产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省工建三公司11号楼业主。2009年8月起,被告在原告房屋正面开工建设“鼎盛阁”商住楼,据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鼎盛阁”商住楼之间与省工建三公司15号楼的间距限定为13.4米,“鼎盛阁”商住楼一至四层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6.8米。然而,被告公然违反建设规划许可,“鼎盛阁”商住楼与原告房屋的实际间距最宽处不足11.7米,一至四层商业用房高度远远超过了16.8米,被告的违法建设工程导致原告楼前地面沉降、房屋多处出现裂缝,对房屋结构质量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和威胁。原告认为,被告公然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划,严重妨碍了相邻原告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限期拆除违章建筑;2、被告支付因违法建设工程对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失赔偿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诉争的“鼎盛阁”商住楼已在行政部门办理了规划等手续,原告所主张的拆除违章建筑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杰
书记员: 王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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