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兰某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童。
原告钟洋与被告上海兰某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与本案相关的(2018)沪0120民初25435号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处理与该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密切关联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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