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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洋与上海兰某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兰某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童。
  原告钟洋与被告上海兰某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与本案相关的(2018)沪0120民初25435号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处理与该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密切关联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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