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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
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万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郑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质证,但是三份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意思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确认为有效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有效合同。在合同签订当天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各自履行相应义务。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之主张,因本案给付之诉,是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所致,所以本院也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而不具备调解基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钟某某人民币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有效合同。在合同签订当天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各自履行相应义务。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之主张,因本案给付之诉,是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所致,所以本院也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而不具备调解基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钟某某人民币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审判长:刘万全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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