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
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建设
书记员:龚文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