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
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长:辛雪莲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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