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淳县人,住江苏省高淳县。
本院在审理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张照银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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