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华,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兰瑞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钟某某、钟某某、兰瑞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
书记员: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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