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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钟阳某与上海达深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钟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岩,广东正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钟阳某诉被告上海达深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钟阳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钟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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