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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黑龙江省庆安三松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
黑龙江省庆安三松实业有限公司
王继光
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2015)庆法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庆安三松实业有限公司病退职工,住址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省庆安三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庆安三松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作亮

书记员:韩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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