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被告:庆安县三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滨,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庆安县三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9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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