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
李明昌(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谭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昌,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被告谭某(曾用名谭赟)。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某、谭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某、谭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审判员:向洪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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