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某诉被告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小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小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小某负担。
审判员 吴永江
书记员:汤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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