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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高某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
李叔凡(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
李玲玲(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齐永杰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叔凡,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石家庄市建设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永杰,该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审判长:高双志

书记员:张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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