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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国兴与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国兴,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纸房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满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公司职员。

原告钟国兴与被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国兴委托代理人张峰及被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强、李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国兴系香港永久性居民。原告钟国兴与被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试用期协议一份。原告未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87263.09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5.07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1元;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钟国兴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就业,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钟国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钟国兴的仲裁请求。钟国兴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钟国兴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故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国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国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志新

书记员: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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