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集镇名相路新颜村五楼。
法定代表人:程银锁,董事长。
被申请人:余宏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人钟某月与被申请人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余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锦文花园”未销售房屋(19号楼“锦文花园”门面A栋103、126、127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巴东县乾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锦文花园”19号楼A栋103、126、127号门面及以上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芳
书记员:张华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