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钟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吴某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杨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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