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殷鹦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事故车辆赣M×××××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事故车辆赣M×××××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晓红
书记员: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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