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
彭长青(湖北当阳青山法律服务所)
李某
荆州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通惠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王龚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长青(特别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荆州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通惠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通惠桥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罗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特别授权),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龚英(特别授权),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荆州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通惠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荆州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通惠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荆州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通惠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宝华
书记员: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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