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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