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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钟某海石凤某与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
石凤某
钟某海
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原告:石凤某,女,195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原告:钟某海,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震霖,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负担。

审判长:丁玲
审判员:汪淯
审判员:孙秀萍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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