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
石凤某
钟某海
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原告:石凤某,女,195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原告:钟某海,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震霖,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某、石凤某、钟某海负担。
审判长:丁玲
审判员:汪淯
审判员:孙秀萍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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