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住湖北省江陵县。(系王某某父亲)被告:王正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告:宋金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双台子区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某、王正兵、宋金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颖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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