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思,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钟某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 华
书记员:金 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