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安县。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朱丽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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