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鑫猛发汽车用品装饰美容店。
代表人方佳萍,业主。
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鑫猛发汽车用品装饰美容店与被申请人叶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鑫猛发汽车用品装饰美容店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猛发汽车用品装饰美容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猛发汽车用品装饰美容店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鑫猛发汽车用品装饰美容店负担。
审判长 尹 策 审判员 胡志刚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谭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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