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鑫港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鸣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港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港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鑫港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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