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鑫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意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意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荣志,金意公司董事长。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砂子岭社区二组,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诉被告金意公司、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金意公司、龚某某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金意公司、龚某某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路胜
书记员: 石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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