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
法定代理人金广明,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金xx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阳
书记员: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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