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韩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2018)苏1302民初79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原告金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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