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齐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义水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齐根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金齐根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金齐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齐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晏亚夫
书记员:周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