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维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赵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维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339.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维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339.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龚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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