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 燕
书记员:沈薇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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