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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钢
郭某某
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金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明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王洪斌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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