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钢
郭某某
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金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明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王洪斌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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