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小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麻译夫,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鄂0113财保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5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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