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
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苑某某
李晓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苑某某,住绥化市。
原审被告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梓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住绥化市。
上诉人金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段恩利、被上诉人苑某某、原审被告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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