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1980年4月出生,朝鲜族,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单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某、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某负担,退还原告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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