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杨某斌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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