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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邱某某、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20元,合计人民币2,44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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