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虎林
何极
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
原告金虎林,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
法定代表:韩占春,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林诉被告五常市卫国乡友好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虎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金虎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金虎林负担。
审判长:刘少东
审判员:潘秀君
审判员:杨利朋
书记员: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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