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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戴某某、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俊,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反诉被告)金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戴某某、被告(反诉被告)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傅建英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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