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希,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东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
原告金某诉被告张某、上海东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以与被告张某、上海东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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